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技术安全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1-09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基本条件。为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有效消除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地大校办字〔2010〕70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构建“集中领导、责任分担”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人职责。按照“科研、教学一体化管理”原则,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本办法问责。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三条 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执行责任人,协助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联络员,协助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执行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必须为本实验室的每一个物理空间确定1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并对本实验室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为本实验室负责人委托的确定物理空间的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本物理空间内的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的所有工作,对本物理空间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发〔2015〕42号)》,严格遵守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并对与本实验相关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安全事故分类及问责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对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及该程度以上的事件和事故。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按其影响程度分为四类:

(一)A类,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财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且造成人身伤亡;

(二)B类,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财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且造成人身伤亡;或违反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被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处罚的;

(三)C类,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财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但未造成人身伤亡;

(四)D类,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或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财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但未造成人身伤亡。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为三类:

(一)直接导致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人员和事故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二)事故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二级单位的安全联络员与二级单位的执行责任人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二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同一事故中同时承担数个事故责任的,应当分别就各事故责任给予认定,并以问责最重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被认定承担A类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对被认定承担A类安全事故中主要责任的教职工,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对被认定承担A类安全事故中领导责任的教职工,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个人及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

(四)对被认定承担B类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被认定承担B类安全事故中主要责任的教职工,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六)对被认定承担B类安全事故中领导责任的教职工,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个人及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年;

(七)对被认定承担C类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八)对被认定承担C类安全事故中主要责任的教职工,在全校内通报批评;

(九)对被认定承担C类安全事故中领导责任的教职工,由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约谈,同时取消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1年;

(十)对被认定承担D类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的人员,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内被认定承担D类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2次及以上的人员,给予警告行政处分;

(十一)对被认定承担D类安全事故中主要责任的教职工,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内被认定承担D类安全事故中主要责任4次及以上的教职工,在全校内通报批评;

(十二)对被认定承担D类安全事故中领导责任的教职工,提交书面检查,一学期内被认定承担D类安全事故中领导责任4次及以上的教职工,由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约谈,同时取消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1年;

(十三)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内通报批评。

1.事故直接责任人未及时或如实向单位应急负责人或校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事故情况;

2.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未及时或如实向单位应急负责人或校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事故情况。

前款(一)(四)(七)(十)中的事故直接责任人若为在校本科生,则当时实验室内的任课老师承担直接责任并接受问责;若为在校研究生,其导师承担直接责任并接受问责;若为校外人员,则允许其进入实验室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并接受问责。

第四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需予以问责处理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给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需予以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为教职员工的,由学校实验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被问责人为学生的,由学校实验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权限与程序,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若对学校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组织复议。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和标准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存在导致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的缺陷(如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漏洞)均为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督导组及二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抽查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自身的安全检查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场指出并向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间期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按甲类、乙类和丙类予以认定(具体分类明细见附件)。对于丙类安全隐患,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于乙类安全隐患,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于甲类安全隐患,要求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违反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启动D类安全事故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的,对实验室进行网上通报批评;

(二)拒绝接受《整改通知书》的,对该单位进行网上通报批评,并通报主管校领导;

(三)未按时落实整改的,对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进行网上通报批评;

(四)实验室颁布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或有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由二级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 

(五)实验室在2次以上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同种安全隐患的,停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部分工作或全部工作直至整改工作完成;

(六)实验室未建立相应安全制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的,由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约谈二级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二级单位安全工作执行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分类

 

 

 

 

 

 

 

 

附件

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分类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中,根据实验室论证建设、初始运行和运行过程,明确划分为源头管理、过程管理和终端管理三个阶段。在以上三个阶段中,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分类明细如下:

一、源头管理阶段

(一)(甲类)新建实验室在建设初期未向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或未经专家组依据《论证报告》对实验室进行技术安全验收就已投入使用。

(二)(甲类)实验室在搬迁、改扩建前未向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

(三)(甲类)大型仪器的采购项目在论证环节前未向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

(四)(丙类)进入实验室人员未佩戴实验室安全准入卡。

二、过程管理阶段

1.(甲类)剧毒品、易制毒品购买前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或未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2.(甲类)易制爆品未按照政府管理规定要求采购,或未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3.(甲类)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购买前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报批同意后未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或未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内,或无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4.(甲类)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易泄漏、挥发的化学试剂实验室,未配备通风、吸附功能的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或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无相关记录。

5.(甲类)通风系统运行异常。

6.(甲类)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未采取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等)。

7.(甲类)水槽边安装电源插座,无防护挡板等安全措施。

8.(甲类)下水道堵塞,水龙头、水管破损。

9.(甲类)实验动物不是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未附动物质量合格证书。

10.(甲类)引入动物没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

11.(甲类)未建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甲类)实验室需要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就开展相关实验,或未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13.(甲类)辐照设施设备没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

14.(甲类)放射源储存库未实行双门双控,没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15.(甲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转让转移和运输没有学校及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

16.(甲类)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无衰减池。

17.(甲类)辐照装置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

18.(甲类)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

19.(甲类)对于大型剪切、抗压、抗拉实验机械无安全防护装置。

20.(甲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专有设备无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或未贴于显眼处。

21.(甲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护措施不得力或管理制度不健全。

22.(甲类)明火电炉周围放置易燃物品,或未配备灭火器、沙桶等灭火设施。

23.(甲类)高功率的工程机电设备与电路容量不匹配。

24.(乙类)易制毒品或易制爆品未分类存放,或无专人保管,或无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25.(乙类)气体管路连接不正确、或已破损老化,未定期检漏。

26.(乙类)化学和生物类实验室未配备应急喷淋器和洗眼器,或应急喷淋器水管总阀未处于常开状,下方有障碍物,或无应急喷淋器和洗眼器的巡检记录。

27.(乙类)动物实验未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28.(乙类)涉辐实验场所未配备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

29.(乙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无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定证明,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30.(乙类)4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没有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31.(乙类)烘箱、电阻炉超期服役,或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

32.(乙类)对于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没有漏电保护器。

33.(乙类)工程机电类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未按规定安装和操作,电线未采用绝缘、防护、隔离等技术措施。

34.(丙类)剧毒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或使用过程中未保证有两人同时在场,或计量取用后未立即放回保险柜,或无双人签字记录。

35.(丙类)私自从外单位获取剧毒品。

36.(丙类)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放。

37.(丙类)危险气体钢瓶置于热源旁或未存放于通风处。

38.(丙类)气体钢瓶未正确固定。

39.(丙类)气体钢瓶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40.(丙类)气体管路未做标识,或在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内未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41.(丙类)无气体钢瓶台账,或钢瓶颜色和字体模糊,或钢瓶无状态标志牌。

42.(丙类)实验结束后未关闭气体钢瓶总阀。

43.(丙类)独立的气体钢瓶室无专人管理。

44.(丙类)实验室内有废旧气体钢瓶,或堆放大量气体钢瓶。

45.(丙类)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化学试剂标签信息不明确,或被污染模糊不清,或已脱落。

46.(丙类)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时,未撕去原包装纸并贴上专用标签纸;或在原标签纸未撕去的空试剂瓶中存放其他化学品。

47.(丙类)化学试剂瓶、烧瓶等开口放置,或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等玻璃器皿。

48.(丙类)存放大桶试剂或大量化学试剂(用量较大的试剂存量应控制在一周计划用量之内)。

49.(丙类)使用的试剂药品过期。

50.(丙类)化学试剂未有序分类存放,叠放在一起。如: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固体与液体混放在一起。

51.(丙类)腐蚀溶剂未配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

52.(丙类)无实验室化学品的动态台账。

53.(丙类)通风设备未进行风速测定等维修,无检修记录。

54.(丙类)换气扇使用异常。

55.(丙类)风机固定有松动,或有异常噪声。

56.(丙类)冰箱内储存试剂未密封好。

57.(丙类)冰箱内存放的物品标识不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

58.(丙类)冰箱超期服役(一般使用期限控制在10年)。

59.(丙类)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不是防爆冰箱或未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

60.(丙类)冰箱周围堆放杂物,影响散热。

61.(丙类)实验室冰箱中放置食品。

62.(丙类)私自改装电源插座,或乱拉乱接电线,或电源插座未固定、插座插头破损;或多个接线板串联、接线板直接放在地面;或电线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

63.(丙类)大功率仪器无专用插座,多个大功率仪器共用一个接线板。

64.(丙类)无人状态下,充电器、电脑、空调等开机过夜。

65.(丙类)无人状态下水龙头未关闭。

66.(丙类)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未受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开关、仪器、冰箱、电脑等)。

67.(丙类)进行生物时未穿戴手套、口罩等进行防护。

68.(丙类)公共场所、通道堆放仪器、物品。

69.(丙类)实验室内物品摆放无序,卫生状况差,堆放废弃物品(如纸板箱、废电脑、破仪器、破家具等),放置无关物品(如电动车、自行车等)。

70.(丙类)实验室内烧煮食物、饮食、吸烟,或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或实验室门开着却无人值守。

71.(丙类)特殊实验室未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72.(丙类)放射性操作人员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合格证书》,或未按时参加职业体检,或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未按时进行剂量检测。

73.(丙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变更没有及时登记台账。

74.(丙类)电焊工具无防护面罩等防护措施。

75.(丙类)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

76.(丙类)工程机电设备使用完后,未及时关闭电源。

77.(丙类)工程机电设备没有运行、维护记录。

78.(丙类)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无安全警示标示,未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等)。

79.(丙类)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80.(丙类)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81.(丙类)烘箱、电阻炉旁放置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或堆放杂物,影响散热,或放置位置过低,影响物品取用,或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

82.(丙类)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无人值守。

83.(丙类)实验期间脱岗,或通宵实验仅一人值守。

84.(丙类)涉及化学和高温实验时,佩戴隐形眼镜。

85.(丙类)未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穿实验服或防护服(如进行化学实验、有危险的机械操作等)。

86.(丙类)特殊场所未按需佩戴安全帽、防护帽,长发飘散在外。

87.(丙类)未按需要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未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

88.(丙类)在特殊实验室未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未正确选择种类。

89.(丙类)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仅一人在场。

90.(丙类)手机、银行卡等带入高磁场实验室。

91.(丙类)无规范的实验记录。

92.(丙类)非实验区穿戴实验服、实验手套。

93.(丙类)无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

三、终端管理阶段

1.(甲类)对于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没有配置气体吸收装置。

2.(甲类)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生产放射性的设备,未上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批,没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

3.(乙类)涉辐实验室无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

4.(乙类)放射性废物未妥善回收,不符合环保要求。

5.(乙类)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未进行妥善处理,未分类回收,不符合环保要求。

6.(乙类)未按规定处置残余、废弃的剧毒品或空瓶,或无双人签字记录。

7.(丙类)未对有毒有害化学或生物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包装、贴标签,或大量存放未及时送学校中转站。

8.(丙类)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

9.(丙类)实验室外堆放实验废弃物。

10.(丙类)向下水道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试剂。

11.(丙类)锐器废物未放在纸板箱等不易被刺穿的容器中。

12.(丙类)实验室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生化废弃物,或没有处置记录。

13.(丙类)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14.(丙类)实验动物尸体在处置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未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15.(丙类)无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